党通过宪法和民众就社会治理的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也是一项社会契约,是执政党的一个承诺。
另外,既有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也一直妨碍着司法独立原则的承认和推行。现在检察机关害怕独立之后公诉的证据基础会削弱、刑事侦查的质量要求得不到公安部门的支持,在法律监督方面也会出现有心无力的场面。
关键词: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律师监督 法官员额制度 一、减少交易成本离不开司法规则 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原理是,假定产权关系明晰了,那么通过自由地讨价还价和交换构想就会导致资源的合理配置。审判长在有权签发判决书之后感到责任压力太大,希望还是通过原有的领导审批方式分散或转移错判的风险。在基层,有些法官因工作太难、责任太大、待遇太低、风险太高而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有些地方的辞职者甚至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可以推而论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理论,除了所有权保障和契约自由之外,还要关注组织结构与司法规则,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召开的前三次会议,主要就是部署财税改革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 [4]。
假如我们认识到必须由比较独立的、中立的、公开的、公正的司法机关来行使终局判断权,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那么应该让什么样的人坐到审判席上、怎样才能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和精确性的问题就会提上议事日程,也不难找出适当的答案。需要注意的是,去地方化改革在具体实施之际,还面临另外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如何合理地、有效地重构最高法院与各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最高法院在全国法官人事考评、晋升以及司法预算方案审查方面的管理权限。政务类官员财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是全世界通行的反腐廉政基础性安排,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理应率先实行这个制度。
但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公民,他们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障,只有法律授权的组织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讯问。但基本情况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实行这个制度,而我们至今未实行。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有原则性规定的,但实际上全国却操作成了等额选举。1982年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史以来还没有对某部法律、法规范性文件或其中的某个条款进行合宪性审查,做出宣告的公认的审查例一个都没有。
二、继续推行党政分开。如果查出涉嫌犯罪的证据,就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公民信仰宗教和从事信仰活动的自由还缺乏普通法律的具体保障,政教不分,各教派不平等之类的问题还很多。极少实行的国民代表机关违宪审查制也曾表现出一定效用,但从来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模式,而且这类显得有点例外的体制有向专门机关审查制或普通法院审查制转变的明显趋势。六、建设宪法监督(其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专门机关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相结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现行《宪法》序言虽提到了政协,但这并不等于赋予政协机构及其官员以宪法和法律地位。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历史教训证明了这一点。十一、实现党内涉嫌腐败案件调查方式的法治化。四、将结社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写道: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虽然宪法规定人民察检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包括贪腐案件在内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他们对于辖区内中层和相对高层的官员,事实上并不能自主决定立案侦查,得由其他机构或其领导者决定或认可。过去,党政机构一直重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路子;现在,多少年没认真谈机构精简问题,现在机构膨胀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为实现司法中立,法官检察官应不参加任何政党的组织活动,不接受任何政治组织的指示。由没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执政党纪委及相关人员出面拘禁党员领导干部,被普遍认为于法律无据。
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谈论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者必须了解这样一个宪法学基本常识:宪法监督、违宪审查主体对宪法争议的裁决和对宪法的解释,必须对本国一切公权力机关有法律约束力,否则有关裁决就不是真正的宪法性裁决,有关解释也不是真正的宪法解释。所以,检察机关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削弱了反腐败过程的正当性和正义性。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宪法学界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没有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关。在恩格斯那段话中,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现之一,应该就有执法、司法中立。再说,万一某个或某些中委在准备发言过程中想在网上找点参考资料,碰巧把下面的某个主张反映到全会上,恐怕也不是绝对不可能的。
3.解决通过人大制度选举其他国家机关正职领导工作人员的差额选举问题。如果党法不分、以党代法的状况继续维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将在很大程度上无从谈起。
道理很简单:不可能设立与全国人大宪法地位平行的宪法监督机关,否则,民主集中制就被废除了,成了权力分立、制约平衡体制;另一方面,即使是设立宪法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专门机关,它也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做合宪性审查,最多只能向全国人大就其通过的法律中的有关条款提出咨询性意见,像当年的英国上院上诉委员会对国会那样。这种情况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相去甚远。
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由宪法监督专门机关对法律以下的法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律性进行审查判断,但对法律的合宪性,只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文,公开提出咨询性意见,请后者自行做判断和做进一步处理。司法是一种居中裁判的活动,法院立场不居中谈不上公正;没有公正就谈不上权威,也无有效率可言。
七、实现政协制度法治化,保留全国政协但撤销地方各级政协。根据我们国家大、立法层次多、法律法规多(尤其是地方性法规)的情况,需要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而且要配足专门的人员。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 依法治国 。双规是反腐廉政利器,功不可没,但毋庸讳言,其中的一些不合法治标准的做法,也长期以来为世人所诟病。
九、建设立场中立的司法体制和治安体制。在法律生活领域,党政不分表现为党法不分、以党代法。
五、启动宗教信仰保障法的起草。十二、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应该有权自主立案直接侦查所有公职人员涉嫌贪腐犯罪的案件。
解决这些问题,要在检察中立的基础上确保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包括贪腐案件侦查权。所以,可以说,没有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良,政法制度的改良就难免流于表面化。
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和创新性国家,没有出版法和新闻法,那是很难做到的。应该尽快推行的具体改良措施有这样一些:1.提升人大代表选举的直接程度,可考虑将人大代表的直选扩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国家最高领导层早已注意到违宪的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违宪问题得不到审查和纠正,使宪法权威流失严重。既然属代议民主,人大代表选举就是这个制度的最基础环节。
我国社会信教的公民绝对数很大,数以亿计。结社自由是宪法确认的公民重要基本权利,我国目前在结社领域不仅没有法律,连行政法规都没有,只有政府部门规章层级的单项法规范性文件和潜规则。
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过去十多年的歪风,一定要从制度上遏制。
具体表现为:(1)副职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许多领导人设立助理这一法外职位;(2)大量聘请临时工干活,正式工作人员不做事;(3)很多地方国家机关办公条件是豪华享受型,造成纳税人钱财的大量浪费,把区县政府造得跟白宫差不多。八、加大精简党政机构、控制公共支出的力度。